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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05-20 2020
    国家煤矿安监局
    煤安监技装〔2020〕18号 各产煤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,司法部监狱管理局,有关中央企业: 《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    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(简称高分子材料)的应用,对高分子材料严格控制、严加管理,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、充填密闭、快速堵水、喷涂堵漏风等施工中,应谨慎选用高分子材料。必须使用时,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,选用适用的高分子材料,并经矿长批准。 第三条 煤矿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应按照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规定进行安全性、环保型评估。使用时,井巷空气成分应符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要求。 第四条 煤矿井下不得使用由强腐蚀性、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高分子材料;禁止化学反应剧烈、放热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点;充...
  • 04-18 2019
    admin
    (应急﹝2019﹞52号) 国家煤矿安监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应急管理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,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,各省级煤矿安监局: 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,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。出台《管理办法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、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,是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、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,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,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。为切实做好《管理办法》的宣传、贯彻和落实,加强安全评价机构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(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)管理,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准确把握核心要义。要把贯彻落实《管理办法》与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结合起来。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。不得变相增设、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,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。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。不得以备案、登记、年检、监制、认定、认证、审定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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